为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,提高办事效率,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限时办结制如下:
一、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,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,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二、对无法确定时限的事项,应根据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,合理确定办理时限,尽快给予办理。
三、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、督办的工作事项,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,并保证质量,严禁推诿拖拉。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,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及时汇报并说明原因。
四、在具体工作中,对有时限要求的,应按时完成。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的,要给予说明和解释,并预约办理时限。
五、如因个人或单位工作失职、失误、效率低下等原因,造成工作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,且形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